楚雄州加强外来投资企业后续服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云南省投资环境,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后续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楚雄州委、州政府领导和州招商委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各部门招商引资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优化行政服务资源配置,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围绕我州"十一五"规划和全州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的目标、要求,充分认识后续服务工作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在同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建立职责明确、信息准确、协调及时、服务周到的合作机制,克服重引资、轻服务的现象,以良好的后续服务,巩固和促进招商引资成果,帮助外来投资企业良性发展。
二、组织机构
在州招商委的领导下,设立楚雄州外来投资企业后续服务机构。由州招商委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工作,成员单位由州招商局、州监察局、楚雄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工商局、州经委、州商务局、州质监局、州药监局、州卫生局、州环保局、州建设局、州规划局、州知识产权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交通局、州林业局、州农业局、州教育局、州旅游局、州文化局、州广电局、楚雄日报社以及电力部门、水利部门和在楚各金融系统组成。
三、工作机制及要求
(一)、基础工作保障机制。
州、县(市)两级招商机构要明确承担后续服务工作的部门或责任人,对外来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分级建立动态的企业信息档案,每半年州招商局同各县(市)核对一次,同时县(市)招商局应全面了解各自辖区内的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并由州招商局在楚雄州招商网上设立外来投资企业信息库,实现网上查询、信息共享。
(二)、走访服务工作机制。
州招商委每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一次重点外来投资企业走访服务活动,采取"先期查访、服务走访、问效回访"三个阶段进行。通过每年一次的走访服务,切实为企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州委、州政府。
除集体走访解决问题外,各级招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主动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遇到的困难、问题,对企业反映的个案问题进行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及时上报州招商委调处。
(三)、联络员机制。
外来投资企业后续服务机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至两名联络员报州招商委办公室,由州招商委办公室颁发外来投资后续服务联络员证书,联络员的具体职责是:州招商委办公室将走访服务企业时企业反映的问题以及投诉的事项通过填写交办单的形式通报给相关部门联络员,并根据《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23条、第46条之规定,由联络员带回部门及时研究,限期回复,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为企业排忧解难。(注:《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提出的有关执法和服务方面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规定时限的,应当在15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外来投资企业";第4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提出的有关执法和服务方面的问题,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联席会议机制。
项目推进过程中,对企业反映突出且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共性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研究解决,每次会议时间和会议议题由州招商委办公室负责提出,同时通知会议议题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并在会前将会议的基本内容、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政策与有关部门沟通,会后抓好情况反馈和落实工作。凡三次未能按联席会议明确的决定开展工作且理由不充分的,州招商委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邀请新闻媒体参与监督工作落实情况。
(五)、办理证照服务机制。
在项目签约后,州招商局要一次性告知办理证照须提交的文件材料,外来投资企业提交完备的文件材料后,州招商局应主动配合企业同相关部门的联络员联系,交由相关部门严格按承诺时限为企业办理完结。在此期间,由楚雄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及州监察局进行监督,在为外来投资企业办证过程中,凡出现无故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现象或故意拖延办证时限的,州招商委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
(六)、受理、转办、督办投诉案件工作机制。
根据《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28条、第29条、第45条之相关规定,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热线,受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州招商委办公室和行政监察部门受理、调查和处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和相关行政部门。同时州招商委办公室建立转办制度,在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受理其投诉时,对涉及本部门职责以外的事项,按照转办制度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答复交办者并告知外来投资企业。对重大投诉案件,州招商委将采取挂牌督办的措施,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维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注:《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第28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及其改善投资环境投诉中心应当受理、调查和处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和相关行政部门。"第29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建立转办制度。在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受理其投诉时,对涉及本部门职责以外的事项,应当按照转办制度的规定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应当答复交办者并告知外来投资企业。"第45条规定"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后续服务奖惩考核机制。
为加强各职能部门和联络员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意识,奖优罚劣,州招商委每年年底将邀请部分外来投资企业对各职能部门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进行评比,同时州招商委办公室直接对各部门联络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每年交办事项的次数和办结率为依据,报请州人民政府对分值较高的部门和优秀联络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较差的部门及联络员给予通报批评。